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四十五条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