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立法有关问题评估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4〕409号
各市(州)农业(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委):
为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农业部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基础上起草了《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多次征求各地意见。农业部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现请各市(州)就《草案》中有关问题提出评估意见。
一、关于调整范围
《草案》拟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基础上将畜禽屠宰管理调整范围从生猪扩大到猪、牛、羊、鸡、鸭、鹅。请各地围绕以下问题就《草案》扩大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评估意见。
(一)2013年本市(州)猪、牛、羊、鸡、鸭、鹅6个畜禽品种的存(出)栏数、规模化程度、屠宰数量;
(二)2013年本市(州)猪、牛、羊、鸡、鸭、鹅6个畜禽品种的屠宰场数,并分别统计规模化屠宰场数、小型屠宰点数;
(三)目前本市(州)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畜禽品种有哪些?具体发布了哪些地方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推进定点屠宰管理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四)目前本市(州)在畜禽收购贩运环节有什么管理政策和措施?对畜禽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资质许可与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五)定点屠宰管理范围从生猪扩大到猪、牛、羊、鸡、鸭、鹅后,执行上存在哪些具体困难?本市(州)在未来多长时间内能做到对牛、羊、鸡、鸭、鹅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扩大调整范围对畜牧兽医部门在管理责任上存在哪些风险?
(六)如果《草案》将定点屠宰管理范围从生猪扩到猪、牛、羊、鸡、鸭、鹅,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哪些具体的政策保障措施?
(七)其他相关情况。包括畜禽养殖场标识与档案管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市场体系建设、扶持推动畜禽养殖与屠宰加工产业化一体化同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等。
二、关于屠宰检疫检验制度改革
《草案》拟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疫双轨制进行改革,统一为兽医卫生检疫,由企业具有资质的兽医卫生检疫员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实施同步检疫;官方兽医通过日常监管、抽样检测、现场监督、确认兽医卫生检疫员的检验结果等,出具兽医卫生检验证书。请各地围绕以下问题就此项改革提出评估意见。
(一)目前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双轨制在法律制度和操作执行上存在哪些具体问题?
(二)本市(州)官方兽医总数、从事屠宰检疫的官方兽医数分别是多少?从事屠宰检疫的非官方兽医数?
(三)本市(州)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员总数、具有资质的肉品品质检验员数是多少?
(四)实行统一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与《动物防疫法》和国发〔2005〕15号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若有,具体表现是什么?
(五)《草案》设计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在实际操作上是否存在困难?若有,具体是什么?克服这些困难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六)检验检疫制度改革对畜牧兽医部门在管理上是否存在风险?若有,具体是什么?如何通过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克服这些风险?
请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的评估论证工作,组织专门力量,主动听取和广泛征求地方商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禽屠宰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请务必于8月8日前将详细的书面评估报告报我厅,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 系 人:胡向前
联系电话:028-85583769 028-85561023(传真)
邮 箱:sysyc1023@sina.com
附件:1.《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请到http://www.scxmsp.gov.cn/主页通知决定栏目下载)
2.2013年生猪、牛、羊、鸡、鸭、鹅相关情况统计表
3.从事屠宰检疫兽医人员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