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落实部门责任。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口迁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查指导。
(三)强化相关经费保障。各市(州)要加大推进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保障力度,对申办居住证的群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点,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保障。
(四)注重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