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十三)严格土地利用开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行为,加强土地供后的实施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四)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概算,依法落实征地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既要确保铁路项目顺利建设,又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及项目业主〕
(十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杜绝土地闲置。〔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