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类公共场所吸烟 最高可罚200元
在省政府网站上正式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九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应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吸烟区(室)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