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县龙市镇狠抓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隆昌县龙市镇狠抓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近日对经营和使用者开展了广泛宣传和培训和检查。
1、动员已取得执业兽医和执业助理兽医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
2、积极发动养殖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号召具备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不断补充和扩大执业兽医从业人员。
3、明确执业兽医按规定行使兽医处方权。依据《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农业部2013年第3号令)文件精神,经过注册的执业兽医在注册范围具有兽医处方权;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也可以进行注册,并在注册范围取得兽医处方权,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乡村兽医在备案登记区域规范开展诊疗活动。乡村兽医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内的兽用处方药按农业部的规定进行购买,乡村兽医购买的兽用处方药仅限其本人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不得转售他人。
4、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在2014年7月底前要对现有经营区域和柜台进行改造,保证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能分区或分柜摆放,保证兽用处方药的销售能够采用不开架自选方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