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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自由转移

作者: 来源: 四川日报 举报 收藏 时间: 2014-07-07 11:14 阅读: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抵扣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参与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确定个人账户金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的不能办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没有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以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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