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起 四川泸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记者从4月20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上获悉,7月1日起,泸州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实现全市统一;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实现农村低保保障线与扶贫对象脱贫线“两线合一”。
泸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实现全市统一,其中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每人每年2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同时,从今年起,完善农村低保补差模式,由定额补助调整为差额补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
此次调整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一是缘于去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民政厅测算办法,城市低保标准应维持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即33.3%左右,以现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全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应为每月450元。
二是贫困线标准逐年提高。市扶贫移民局统计,贫困线标准2013年为2736元,按6%增长,到2016年达到3146元,超过了现行农村低保标准2500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2016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脱贫标准要实现“两线合一”,因此,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要达到每人每年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