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川教〔2014〕74号)
川教〔2014〕74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
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校: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和第30个教师节,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增强广大教职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表彰一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我省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评选推荐名额
全国优秀教师102名(另备选3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1名(另备选2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正、副局长及高等学校校级干部不参加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
(三)评选推荐条件
1.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