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7000万元种子案的是非曲直——陆丰萝卜开花案反思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品种试种不等于品种试验。种子经营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将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交给种子使用者使用的活动,是农作物品种推广活动中的品种试种。品种试验,应当具有包括试验设计、试验处理、试验重复等内容的试验方案,试验后都应当出具包括品种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内容的试验总结报告。以本案为例,虽然种子经营者将涉案萝卜种子销售给种子使用者在当地种植了几年表现良好,但是由于未提供品种试验验证的依据,仍然不能免除种子经营者盲目推广农作物品种的责任。
不得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外委托代销种子。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但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种子代销制度。种子代销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二是以书面委托。涉案萝卜种子的分装商是北京市的某公司,领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在广东省,分装商不属于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广东省的种子经营者受不具有在广东省经营种子的北京市某公司的书面委托在广东省代销其萝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代销制度,这是法院追究种子代销商非法经营责任的原因。 武合讲
反方
假如案例成为范本……
这个案子反映了当前种业普遍存在的哪些问题?
种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是必然的。目前种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冒牌套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其次是跨区域销售的问题。经营许可证有指定的交易范围,但跨区域销售重点不是种子管理,而是植物检疫的问题。
一般来说,农民不可能贸然大面积种植没有试种过的品种,所以如果不是假冒伪劣种子,不应由种子企业来承担责任。合法经营的种子企业为了推广一个新品种,需要做大量的试验示范工作,让农民眼见为实。
蔬菜种子市场存在不少问题,但我们要分析乱在哪里?就蔬菜种业而言,有些是一年一季(露地)或两季(保护地)种植,如包心菜、白花菜、萝卜、大葱等等,农民不会轻易选择新品种种植。但一些叶菜类品种,生育期短,一年可种七八茬,这部分市场才是乱象丛生。所以,蔬菜种子市场的乱,不像一些人想象得那样严重。
新品种推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没有最少3~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反复试验示范,证明该品种品质好,产量高,有效益,农民根本不会购买。为什么多年种植的品种,种子质量没有问题,还会出事呢?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可能种植方法不对;二是农民为了赶上市,卖个好价钱,不在合适的时间种植;三是出现极端气候造成失收。这三种情况都不是种子企业的主要责任,不应该对种子企业追责。
这个案子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陆丰萝卜案判罚如果成立,成为蔬菜种子销售经营中农企纠纷仲裁范本,对蔬菜种业的发展十分有害。
第一、执法机构没有抓住种子经营销售的重点是种子质量问题。各方对本案的共识,种子质量没有问题,经营单位不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没有造成检疫病虫害的传播,应该从轻发落,以调解为主,而不应该用刑罚。
第二、这个仲裁会把原本善良淳朴的农民带向一个误区,使他们以为不管当地适不适宜种植,只要买过来的种子,种植失败,自己不用负责任,只要闹闹事,就可以向销售单位索赔。这个后果非常不好。
第三、种子行业有其特殊性,专业性非常强,特别是蔬菜种子的生产经营,我国生态地域广阔,作物种类繁多,品种不计其数。种子管理上可能会存在一些漏洞,这需要企业自律,更需要清晰的法律界定。
如何看待政府介入此事?
在经营中出现销售纠纷是正常的,政府(工商、种子管理部门)加入调和也是正常的,但需要界定好自己的角色,种子管理部门要站在种子质量是否有问题上做裁定:
一、如果是假冒伪劣种子,应该联合工商管理部门,以欺诈罪论处,坚决查处,毫不留情。
二、如果种子质量没有问题,只是因为行政区划的管理权限,或一些经营备案手续不全等问题,做行政处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