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15条政策支持台湾农企和台胞在川发展现代农业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26日讯(记者 仲健鸿)近日,由四川省委农工委、省委台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八家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台胞来川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川台两地农业交流合作深入发展。4月26日,第三届川台农业合作论坛在成都新津县开幕,《意见》在论坛期间正式对外发布。
据了解,《意见》给予在川发展现代农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享受与本省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并且提出要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给予鼓励,是目前大陆首个省级层面出台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的专门文件,体现了四川省委、省政府对在川投资台湾农业企业和台湾同胞的高度重视,对推动四川、台湾两地农业合作不断深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从同等享受农业补贴、基础设施投入、用地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保险制度、兴办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兴建农业园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打造新品牌、投资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合作机制等15个方面出台了具体支持政策,涉及广、政策实、力度大,为在川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
(摘 要)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台胞来川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川台两地农业交流合作深入发展,给予在川发展现代农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享受与本省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并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给予鼓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设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的支持体系
(一)同等享受农业补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从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给予贷款担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和台胞,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先进农业机械,按规定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把涉台农业园区、台资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基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统筹整合并用好现有符合管理要求的相关涉台和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开展农业园区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涉台农业园区和台资农业项目所在地要把相关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为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创造良好条件。加快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结合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合理规划布局物流基础设施,加强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等农产品物流工程建设和改造力度,为台资台胞发展提供基础。
(三)完善用地保障政策。积极做好台资农业项目用地服务,将涉台农业园区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台资企业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可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匹配建设用地。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批准可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对符合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较大的企业,其用地指标在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税收法规权限范围内,按照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现代农业,优先减免台资企业设备更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社会服务业等相关税收。对正常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台资农业企业,可按照相关政策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或适当减免。
(五)加强信贷政策支持。鼓励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信贷投入。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以及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鼓励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投资公司对台资农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定向业务补贴,帮助解决台资农业企业的贷款问题。
(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新品种,支持各地将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范围。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本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享受各种涉农保险优惠政策。
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办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七)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通过入股、合作等形式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行业协会。在川台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在评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中央、省、市(州)各级农业项目,获得财政贴息贴费及奖补等方面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