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寄递物流安全管理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本辖区内寄递物流治安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治安管理不力,对寄递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力,安全防范工作薄弱的。
(三)对本辖区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和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对本辖区发生的非法扣留、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和快件的案件查处不力,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案事件出现反弹,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对本辖区内寄递物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网点、代办点的消防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发现火灾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对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第九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本辖区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国际邮递物品、快递物品,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的各种限制、禁止进出境物品通过寄递物流渠道非法进出境的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本辖区内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单位及人员,未依法进行工商行政监管,形成较大盲区的。
(二)对消费者反映、申诉、举报的寄递物流消费服务领域突出安全问题未进行依法查处的。
第十一条 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铁路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督促铁路企业建立落实安全责任制,对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铁路运输企业违规接收、承运未落实收寄验视、实名寄递、过机安检“三个100%”制度的寄递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利用铁路运输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和毒品等物品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民航监管部门、民航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民航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民航企业建立落实安全责任制,对航空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民航企业违规接收、承运未落实收寄验视、实名寄递、过机安检“三个100%”制度的寄递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利用航空运输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物品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客车附搭小件运输企业(客运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和毒品等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物品,违法提供寄递服务信息,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
(二)未执行收寄验视、实名寄递、过机安检“三个100%”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所属从业人员未进行注册备案、未参加寄递物流安全教育培训、未签订安全责任书即从事寄递物流活动的。
(四)未履行法定义务、逃避监管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由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因违纪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铁路运输企业、民航运输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客车附搭小件运输企业(客运站)及其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自然人违法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由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