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试行)
(数据来源:《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养殖场及配套设施建设
5.1 规模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 肉鹅≥1万羽。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5.2 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
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2000羽,3万羽>肉鸭≥2000羽,1万羽>肉鹅≥1000羽。
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其它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标准参照:《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
5.2 畜禽养殖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5.2.1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场(小区)应布局生活管理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资源化利用区(含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在养殖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养殖场(小区)宜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便和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粪便和粪渣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养殖场(小区)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配套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5.2.2 养殖专业户
养殖专业户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要与畜禽养殖规模相匹配,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间隔时间相匹配。
5.2.3 散养户
养殖的散养户应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要与畜禽养殖规模相匹配,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间隔时间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