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四川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由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部门(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除成都市以外的20个市(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成都市考核工作按《通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实施,成都市在向农业部报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的同时抄送农业厅。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4个方面。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市(州)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期的第2年10月底前按程序报农业厅。
(二)初步评定。联席会议对自查报告进行初评。
(三)抽查考核。联席会议按照30%的比例抽查市(州)并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综合初评和抽查考核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考核期的第2年12月底前由农业厅向省政府报告。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农业厅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省委组织部。
第七条 考核涉及的相关数据,有统计数据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 被考核市(州)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市(州),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