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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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川府发〔2017〕57号
阿坝州、绵阳市、成都市、德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并实现提升发展,结合地震灾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给予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对州县给予包干补助支持,由灾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建、城乡住房重建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
(二)给予灾后恢复重建债券资金支持。2018至2020年单独安排灾区恢复重建项目所需债券额度。将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复保护管理、景区道路建设、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等重建项目债券作为我省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发行试点。
(三)支持建立文化旅游产业振兴基金。支持阿坝州建立大九寨文化旅游产业振兴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创意创新、旅游新业态开发、旅游产业链延伸增值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给予地震灾区减收财力补助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因灾财政减收较大的地区给予财力补助,重点用于地震灾区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基本民生保障。
二、税收政策
(五)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六)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个人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减征7成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
(八)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信贷资金,在信贷规模上向灾区倾斜。启动灾后恢复重建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在审批流程、授信额度、信贷权限、贷款利率、抵押担保条件等方面采取更优惠的信贷政策。
(九)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加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调剂力度,尽量满足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需求。在宏观审慎评估(MPA)中适当提高灾区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容忍度,降低结构性参数,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投放。
(十)实施地方特殊市场准入政策。在符合全省融资担保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展业务,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鼓励在受灾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降低至不低于5000万元。
(十一)支持灾区企业直接融资。积极对接灾后恢复重建及旅游、扶贫、绿色发展等项目,探索发行社会效应债券或项目收益票据等创新型品种;支持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资本市场挂牌融资。
(十二)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完善应对灾害的保险支持体系,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推动灾区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和农业保险;实施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政策,支持灾区开展特色农业保险。鼓励灾区政府及景区管理机构以购买商业保险方式,为游客提供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产品,满足灾后恢复重建、灾区企业和居民的多层次保险需求。
(十三)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持保险机构在灾区新设分支机构。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建立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做到保险赔款应赔尽赔快赔。加强保险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
四、土地政策
(十四)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用地需求。
统筹考虑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保障重建用地。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实际,允许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优化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并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灾后恢复重建期间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省上下达给灾区市(州)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管理;指标不足的,由省上调剂解决。
(十五)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由受灾县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备案。对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申请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厅审核办理。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