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文件,以来源为准 http://www.sc.gov.cn/zcwj/xxgk/NewT.aspx?i=20190926192014-379608-00-00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9〕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5日
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要求,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形成政府主导、省级统筹、重点突出、运转高效、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各级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地方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所需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在国家项目基础上,省级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实施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慢性病防控与精神卫生、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具体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市县根据实际需要在国家和省级项目基础上增加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根据补助标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进行补助。基础标准由国家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基础标准的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原则上按照50:50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依据救助对象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相关因素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依据当地人口规模、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相关因素分配。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等。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由国家确定基础标准和政策保障范围,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标准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全额承担;与成都市按45:55分担;与其余17市(不含扩权县)按60:40分担;与扩权县按80:20分担。我省提标和扩面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全额承担;与成都市按20:80分担;与其余17市(不含扩权县)按35:65分担;与扩权县按45:55分担。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由国家确定基础标准,中央财政按基础标准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为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对三州及扩权县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5元,对其余地方每对夫妇每年补助1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地方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政府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全省统一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在确保全省统一标准和保障内容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县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但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医疗保障队伍建设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国家规定,省级财政提出原则要求和绩效目标,市县政府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合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范围,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形成各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完善市(州)以下分担机制。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市(州)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民族地区和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省以下各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地方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9〕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5日
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要求,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形成政府主导、省级统筹、重点突出、运转高效、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各级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地方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所需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在国家项目基础上,省级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实施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慢性病防控与精神卫生、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具体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市县根据实际需要在国家和省级项目基础上增加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根据补助标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进行补助。基础标准由国家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基础标准的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原则上按照50:50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依据救助对象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相关因素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依据当地人口规模、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相关因素分配。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等。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由国家确定基础标准和政策保障范围,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标准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全额承担;与成都市按45:55分担;与其余17市(不含扩权县)按60:40分担;与扩权县按80:20分担。我省提标和扩面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全额承担;与成都市按20:80分担;与其余17市(不含扩权县)按35:65分担;与扩权县按45:55分担。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由国家确定基础标准,中央财政按基础标准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为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对三州及扩权县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5元,对其余地方每对夫妇每年补助1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地方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政府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全省统一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在确保全省统一标准和保障内容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县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但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医疗保障队伍建设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国家规定,省级财政提出原则要求和绩效目标,市县政府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合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范围,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形成各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完善市(州)以下分担机制。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市(州)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民族地区和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省以下各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地方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