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6月1日起实行
2009年发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已不适应四川现代化畜牧业发展的需要,部分章节作了修改。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共分四十三条,对动物政策性农业保险、乡村兽医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动物中转等饲养场所都做详细规定。首次明确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林业、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是我省畜牧兽医工作中一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