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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投诉: 举报 时间: 2014-06-13 13:09 阅读:

 编者按: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并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fWt四川养殖网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控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预警分析、疫情报告以及其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协助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可根据需要配备村动物防疫员协助实施强制免疫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规定制订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订相应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做好动物疫情预警;可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订动物疫病免疫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实行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制订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方案,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信息,按照职能分工开展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十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诊疗、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义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测。https://www.4665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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