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014年第4号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船员,是指服务于渔业船舶,具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人员。
船舶长度,是指公约船长,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登记的“船长”。
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登记“主机总功率”。
第五十一条非机动渔业船舶的船员管理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二条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2.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3.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4.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附件1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一、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一)驾驶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45米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船副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不足45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船长证书、二级船副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船长证书;
4.助理船副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