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06〕73号)
(六)收集、汇总、报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九条 市(州)、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时划拨工程建设资金。
(三)对各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积极筹集地方配套资金。筹集地方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
(五)坚持“项目公告、公示”制,对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的所有项目,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严格的公告、公示。
(六)严格合同监督管理,市(州)、县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和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数量、建设工期、建设投资和安全责任,严禁转包,禁止非法分包。履约双方不得擅自更改,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收集、汇总、报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月报、季报及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报表,转批各地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基本建设月报在次月初 5日内报送,季报在次季初7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在年末后 40日内报送。市(州)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基本建设月报在次月初7日内报送,季报在次季初10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在年末后50日内报送。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县级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报送,县级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逐级 y刁口报送上级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
(九)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对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做好通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筹集配套资金。筹集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
(三)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项目乡(镇)、村以有线广播、公告栏(墙)、告示牌等为媒介,将通村公路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内容直接面向项目区广大农牧民,开展公告、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积极筹措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强化项目内部管理,防止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五)收集、汇总、上报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六)编制、收集、汇总、上报农村公路基本建设月报、季报及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月报在次月初 3日内报送,季报在次季初5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在年末后 30日内报送。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和报送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及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时下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得滞留。
(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