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06〕73号)
(三)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将资金到位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根据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拨付计划补助资金;对于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资金到位情况,在项目开工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项目工程进度达到50%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现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价款。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报表进行结算与支付,重要设备、大宗材料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与支付。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工程价款的 5%预留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预留的质保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包括村民委员会公章、村民代表印鉴、财务人员印鉴,并分别进行保管。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拨付给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全部拨付到村民委员会开设的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和使用。
财政扶贫(含以工代赈、财政扶贫、两项资金中的“发展资金”及三州开发资金均按照“县级财政报帐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但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通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由村民大会民主推选组建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小组成员至少应为3人),通村公路项目建设的每笔资金必须经过监督小组集体签字审定后(不包括经手人和证明人)才能拨付使用。
第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更改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不符合合同、协议条款规定的;
(五)原始凭证不合法、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开支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超预(概)算支出的;
(七)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部、省补助资金所形成的投资额直接在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向村民进行全面公示。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建设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当地群众可向其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在收到群众反映后,对于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反映,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