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导则
3.2.2轻型钢结构体系采用轻型钢梁、钢柱,单件构件重量宜控制在150kg以内,钢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
3.2.3轻型钢结构体系的内外墙可采用轻型条板、轻钢龙骨内外夹板灌浆墙、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或其他复合墙板等。
3.2.4内外墙体与结构之间应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且应对梁柱采取有效防腐和防火措施。
3.2.5楼面(屋面)板可采用条板、大板以及其他装配式楼(屋)面方式,也可采用钢筋桁架楼承板并浇筑混凝土。
3.2.6轻型钢结构体系的屋面宜采用由多层复合形成的轻质屋面系统,屋面系统应满足保温、隔热、隔潮、隔音基本功能要求。屋面层以压型金属瓦、树脂瓦等材料为主,也可采用琉璃瓦等材料。
3.3冷弯薄壁型钢体系
3.3.1冷弯薄壁型钢体系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以及《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2011的要求。
3.3.2冷弯薄壁型钢体系所有的预留预埋均应由制造商提供。
3.3.3冷弯薄壁型钢体系墙体的敷面板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尚应满足正常使用功能要求。
3.3.4外墙除冷弯薄壁型钢龙骨外,还包括结构板、透气层、外装饰层,龙骨内填充保温隔音材料。
3.3.5内墙除冷弯薄壁型钢龙骨外,一般采用双层石膏板,龙骨内填充保温隔音材料。
3.3.6冷弯薄壁型钢体系的楼面体系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尚应采取措施有效降低楼面振动。
3.3.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的屋面应采用多层复合形成的轻质屋面系统,屋面层宜采用金属蛭石瓦、树脂瓦等材料,也可采用水泥瓦、金属琉璃瓦等其他屋面材料。
3.3.8冷弯薄壁型钢体系中,应适当增加设备管线预留预埋数量,减少后期装修对体系的影响。
3.3.9冷弯薄壁型钢的表面防腐涂层不得小于Zn275或AZ150的标准。
3.3.10冷弯薄壁型钢体系龙骨尺寸误差应符合《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2011的要求。
4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
4.1一般规定
4.1.1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适宜于集中建造的装配式农村住房。
4.1.2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一般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的区域。9度区可建设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单层农村住房。
4.1.3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符合设计标准化、模数化的原则。
4.1.4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宜采用干法连接的板墙体系,其干法连接设计应满足中震条件下保持弹性的要求。
4.1.5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验收应符合《四川省工业化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51/T008-2015的要求。
4.2混凝土板墙体系
4.2.1混凝土板墙体系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C30。
4.2.2混凝土板墙体系的承重墙体可采用混凝土墙体,也可采用混凝土与其他材料复合形成的墙体。混凝土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120mm,复合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
4.2.3混凝土板墙体系的非承重内隔墙可根据现场条件采用轻型条板、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或其他复合墙板等新型建筑材料。
4.2.4混凝土板墙体系的楼(屋)面可采用混凝土楼(屋)板,也可采用混凝土与其他材料复合形成的楼(屋)板。楼(屋)板与墙体间、楼(屋)板与楼(屋)板间应有可靠连接。
4.2.5混凝土板墙体系的屋面也可采用轻钢体系或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的屋面系统。屋面系统应与墙体有可靠连接。
4.2.6混凝土板墙体系宜适当增加设备管线的预留预埋数量,减少后期装修对体系的影响。
4.2.7混凝土板墙体系宜采用模块化设计,单元划分应结合安装现场的运输和吊装条件确定。
4.2.8混凝土板墙体系安装过程中,构件单元的临时支撑应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4.2.9干法连接节点及接缝构造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2.10混凝土板墙体系的座浆材料及灌浆材料应采用高强度、低收缩灌浆料。
5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
5.1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适宜于集中建造或分散建造的装配式农村住房。
5.2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9度以下的区域。
5.3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分为轻型木结构体系、胶合木结构体系及其他木结构体系三大类。
5.4轻型木结构体系采用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木楼盖、木屋盖系统构成的结构体系,并在木骨架构件之间的空隙内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