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导则
5.5胶合木结构体系指承重构件主要采用层板胶合木制作的低层建筑结构,各连接节点均采用钢板、螺栓或销钉连接;墙体宜采用木构架墙,楼(屋)盖宜采用木楼盖、木屋盖系统。
5.6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与基础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基础顶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标高。
5.7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的防火、防腐及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6质量安全
6.1一般规定
6.1.1装配式农村住房施工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负责实施,其产品质量接受建设和质量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6.1.2装配式农村住房的委托方应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6.1.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农村住房实施过程的指导。
6.1.4承建单位应加强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根据装配式农村住房体系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2 质量验收
6.2.1装配式农村住房应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要求进行竣工质量验收。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6.2.2装配式农村住房可以分为基础和主体两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6.2.3在进场安装时,承建单位应提供所有产品的合格证书。
6.2.4产品进场后,项目委托方应组织对产品的尺寸进行抽检。
6.2.5装配式农村住房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2.6装配式农村住房交付时,承建单位应提交主体建筑的质量保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