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
(六)按规定计收并管用好水费、电费;
(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八)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九)做好业务培训,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考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任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水利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防洪、灌溉、供水、航运、生态、景观、养殖等因素,注重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
在制定新建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对没有管理方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因地制宜推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推进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以民办公助的方式推进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并应同时兴建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及水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附属设施。工程竣工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已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续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组织续建;不需要续建的水利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原建设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交付管理。升级、降等、报废的水利工程,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维护工程安全,保持行洪畅通,不得污染水体。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建替代工程或交纳补偿费,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水利事业。其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工程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水利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完成确权发证工作。
水利工程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权发证的,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经批准不再变更。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的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积雨区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均按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三)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至10米为保护范围。
(四)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和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护堤地宽度应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1级堤防为20至30米,2、3级堤防为10至20米,4、5级堤防为5至10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宽度应自背水侧紧临护堤地边界线计起,背水侧保护范围宽度1级堤防为200至300米,2、3级堤防为100至200米,4、5级堤防为50至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