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十一)强化用地保障。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将畜牧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用地选址和规模,有效保障新(扩)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废弃物处理利用的设施用地。禁养区外的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要根据土地承载消纳能力和种植业对畜禽粪污的需求,预留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保障禁养区种植业发展需要,配置粪污储存、稀释、还田等设施用地。经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原则上要按照“拆一补一”进行异地新建,确保县域养殖用地总体平衡。各地要按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要求,支持在田间地头建设与种植业对接的沼液贮存池(罐)、配套管网、堆肥场以及粪污集中处理场,所需土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在坚持生态优先及不采伐林木和不硬化地面的前提下,发展适度规模的林下养殖,积极培育林牧结合生态循环产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畜牧业养殖及配套设施用地,可以使用II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各地要鼓励和支持农村散养户移栏出村,利用村集体土地组织散养农户集中建设畜禽养殖小区,实行畜禽生态养殖和废弃物统一处理利用。各地在规划畜牧业用地时,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和实际情况,适当预留建立农村散养畜禽集中养殖小区用地,以满足农户散养畜禽的传统习惯和生态循环农业生产需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