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农工委(办),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各政策性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
2013年底,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委农工委、省农业厅和省政府金融办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成银发〔2013〕139号),在全省9个县(市、区)启动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在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省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委农工委、省农业厅和省政府金融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地制定的与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相关的文件应当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委农工委、省农业厅和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各地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工作的推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建立完善确权颁证、流转交易、价值评估、抵押登记、风险防范、不良资产处置等配套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优化相关金融产品设计,积极主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各金融机构制定的与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相关的文件应当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备案文件通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信贷管理系统(http://9.80.35.25:9080/CCM)中“调查报告上报”中的“农村金融创新”报送。
四、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要牵头做好辖区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监测、统计和考核,每月15号前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报送辖内上一个月《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台账》(附件2)。台账通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信贷管理系统(http://11.40.13.25:9080/CCM/)中“调查报告上报”中的“农村金融创新”报送。
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指导督促做好辖内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系人及电话:胡荣兴,028-85261361。
附件:1.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
2.XX市(州)XX年X月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台账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附件1
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借款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权或农村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固作物等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人)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