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鼓励借款人、贷款人或担保人购买相关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和涉农业务奖补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等涉农融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贷款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处置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农业经营资产管理公司或农村土地经营权收储机构,收购处置损失类贷款担保的土地经营权,处置收益用于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惠农服务中心等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土地经营收益评估、土地经营权交易等相关配套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省委农工委、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以这里为准:http://www.scagri.gov.cn/zwgk/tzjd/201506/t20150625_346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