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6〕6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财政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落实“三个1亿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特别是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精准施策、均衡发展。在转移支付分配中考虑人口流入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给予相应支持。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明确责任、强化激励。人口流入地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是尊重意愿、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中职教育的权利。省、市级财政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进一步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居住证持有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居住证持有人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省内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与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三)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农业转移人口,继续执行我省统筹城乡的养老、工伤保险政策。继续执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省、市级财政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免费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结合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情况,省级财政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引导和调动市县政府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奖励资金以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主要因素测算分配,向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高的地区及中小城镇倾斜。市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建立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