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以省政府负总责,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盐务局(省盐业总公司)等部门(单位)参与的省盐业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责任,抓好责任落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21号)要求,各重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要根据明确的工作内容,结合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参与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各项任务扎实落地。
(三)加强过渡期间食盐安全监管。为确保全省食盐专业化监管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17年为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至2017年底仍由原有执法队伍负责盐业市场监管。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盐业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过渡期间,将盐政执法人员经费和执法费用等纳入省财政预算,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相关部门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食盐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坚决制止趁改革之机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披露一批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