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摊的五大关系
第三,处理好输入地分摊与输出地分摊的关系。
据统计,2012年全国跨省流动农民工为7647万人,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6.8%,其中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北京等东部省份是主要农民工输入地,而四川、河南、湖南、湖北、河北等中西部省份是主要农民工输出地。然而,尽管农民工成为输入地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输入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无法在输入地享受各项公共服务,仍然由输出地政府承担其相应的新农村养老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子女义务教育以及留守老人的各项公共支出,实际上形成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输出地补贴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输入地。以河南省为例,2011年跨省转移的农民工大约1200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子女据估计有160万,按生均教育事业费估算,仅此一项需要年均财政支出70亿元。因此,为了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亟需建立健全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的利益补偿机制,针对农民工在输出地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情形,探索输入地对输出地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形式的利益补偿形式,加快推进输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群体。
第四,处理好一次性成本分摊与连续性成本分摊的关系。
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既包括需要一次性投入的市政、医院、学校、保障房以及相关的公共管理服务设施等,也包括需要按年度支出的社会保障、低保救助、义务教育、卫生保健等。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摊的时间维度来看,一个误区是把按年度连续支出的成本加总后与一次性成本混为一谈,其结果是误判了农民工市民化的一次性投入规模,无法正确反映各年度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分摊情况。以义务教育为例,按照“两个为主”的方针,除了为农民工随迁子女新建公办学校是一次性投入外,生均教育事业费实际上是按学年度投入的,因此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投入并不会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此外,在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中,除了需要一次性支出的即期成本外,相当一部分是需要未来连续支付的远期成本。以养老保险为例,2012年农民工平均年龄约37岁,如果在输入地参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话,其养老保险的支付需要等农民工年满60岁后才会发生,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一定程度上还能弥补当期养老保险的支付缺口。
因此,为了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需要在较长的时间维度里处理好一次性成本分摊与连续性成本分摊的关系,着力实现不同年份之间的平滑分摊,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来促进市政、医院、学校、保障房等一次性投入在较长时间内的分摊,另一方面对需要连续支出的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支出项目,需要建立可持续的财政保障机制, 把农民工市民化的连续性公共支出项目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框架,并针对需要远期支付的养老保险,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消除“混账”、“空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第五,处理好成本分摊责任与成本分摊能力的关系。
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合理分摊既要理清政府、企业与个人的成本分摊责任,也要综合考虑不同主体的成本分摊能力。从农民工来看,农民工自身承担市民化个人成本的能力相对薄弱。2012年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2290元,扣除生活成本月均结余1557元,以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为例,仅此一项,农民工需要支出的费用就占到其工资额的23%左右,因此亟需探索参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办法对低收入农民工予以缴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