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畜牧局“三举措”扎实开展生猪屠宰场监督检查
一是屠宰场进行屠宰加工以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监督检查;二是进入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是检疫合格的生猪,并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做好生猪进场登记(包括货主姓名、来源、头数等信息)。屠宰前必须提前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检,并配合检疫人员搞好同步检疫,凡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产品,一律不得出场,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以及不合格产品必须无害化处理,并作好记载,所有产品凭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场,同时做好出场登记(包括货主姓名电话、到达地点等);三是彻底搞好各个环节的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完善无害化处理等硬件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记载,做到有记录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