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土地被征用或流转的农民 可办理失业登记
9月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失业和就业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与修订前的 《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扩大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范围,增加了土地 (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
《办法》将我省城镇劳动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纳入其中,并对就业、失业登记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失业登记针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和土地 (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在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此外,《办法》还明确,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将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社保制度联动,进一步保障相关人员的社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