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畜牧食品局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局加强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办理工作。
一、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对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常年存栏生猪100头或能繁母猪20头以上,牛2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禽1000羽以上的必须达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取得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工、屠商、畜禽贩运户不需再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程序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进行选址、设计和施工。场所建设竣工后,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环保评估文件、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登记,领取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畜牧兽医管理站接受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书面说明,合格的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县局,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核不合格可以整改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颁证,整改不合格或不愿整改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发证。
三、强化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要求已办证业主(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年审,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年审申请表》,提交相关年审材料,基层畜牧兽医站负责受理辖区内动物防疫条件年审申请,并安排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县局审核。县局对上报材料统一审核,审核合格的业主(单位),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监督检查情况一栏注明年审日期并加盖县局公章。对审核不合格的业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逾期未按规定申请年审或未上报有关年审材料的,一律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