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就业扶贫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对就业扶贫没有任何支持或行动的;
(三)对就业扶贫标识的使用超出本规定的。
第十八条 当申请认定单位违反第十七条时,市人才就业局做出《暂停使用就业扶贫标识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结束后,向市人才就业局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就业扶贫标识。市人才就业局经复查合格后,发出《恢复使用就业扶贫标识通知书》。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人才就业局认定禁止使用宜宾就业扶贫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
(二)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的;
(三)通过认定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四)转让就业扶贫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就业扶贫标识的信誉的;
(五)拒绝支持就业扶贫的。
第二十条 被撤消认定标识的单位和个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向市人才就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授权宜宾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宜宾就业扶贫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