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公民镇桂家桥村组修公路 死人也要交“份子钱”
专家看法:看似荒唐,但未必不合理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把去世的人也纳入“份子钱”范围,此事乍听荒谬,但仔细分析也有一定道理。
余超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政策,从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中,明确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和“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政策。这就意味着,即便出现承包者家庭人员增减,短期内也不会变更土地承包关系,也就是说会出现死人有承包土地而活人没有承包土地的情况。
而且,种粮补贴、土地被占后的赔偿等收益,各地普遍是按照土地承包情况发放的,有些当初承包有土地的农民,即便现在已经死亡,其家庭成员依然在替他享受着基于这些承包地产生的收益。
余超认为,虽然死者不可能使用新修的道路,但是其家庭成员一直代替死者以承包集体土地的形式参与了集体收益分配。享受了权利,就要履行义务。所以村民大会“一事一议”形成的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合情合理,应该对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约束力。“三农”专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也认为,死人要交“份子钱”看似荒唐,但未必不公平、不合理。他解释说,村内道路属公共产品,除了承担交通出行功能外,也承担农业生产功能,“按承包土地人口筹资”实际上是按生产资料的使用来收钱。
党国英认为,从现实看,农村集资修路有两种相对公平的方式:一是按实际人头收取,路修好了大家都受益,当然都需要出资,背后逻辑是“谁受益谁出资”;二是按照承包土地收取,谁家的地多,谁就多出资,“向死人收钱”的背后逻辑是“死人也有地”。很难说究竟哪一种方式更公平,但只要是村民集体投票选出来的方案,并未显失公平公允,也是应该尊重的。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所长刘润秋教授认为,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这与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有关。在制定标准时,如果按人头平摊费用,肯定不可能向死人收费;如果按承包地面积分摊,也就不存在所谓“死人也要出份子钱”的误解。合理协调解决此类问题,一要清晰确权,修路费可以按照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进行分摊,尽量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筹资,减少村民误解;二要严格村民大会“一事一议”程序,尤其要确保每个村民的知情权。
文章来源: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51021/000611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