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 第 6 号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唐仁健
2022年9月7日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
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兽医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七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
(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
第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九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试卷等,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第十四条 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执业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备案机关应当优化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实现网上统一办理,提高备案效率。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2022 年 第 6 号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唐仁健
2022年9月7日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
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兽医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七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
(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
第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九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试卷等,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第十四条 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执业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备案机关应当优化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实现网上统一办理,提高备案效率。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