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办理执业兽医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3年9月28日、2013年12月31日修订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7199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