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健全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网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地区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协同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栖息地巡护、致害防控、疫源疫病监测、收容救护和应急处置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餐饮、运输、仓储、快递、广告、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培训,督促会员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发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健全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网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地区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协同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栖息地巡护、致害防控、疫源疫病监测、收容救护和应急处置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餐饮、运输、仓储、快递、广告、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培训,督促会员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