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黄宗智
三、实际案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表之后,各地涌现出不少关于所谓的“家庭农场”的“调查报告”。目前我们固然尚未能掌握全面的、系统的信息,但根据已经发表的一些比较扎实的实例,其中的经济逻辑已经相当清楚。以下是一个初步的讨论。
首先,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此次中央一号文件的发表与去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带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18个部委参与)的、在2012年7月于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的试点和调查研究直接相关。根据报道,试点和调查的重点是粮食(水稻+小麦)生产,基本设想是要突破小规模生产进入规模化生产,认为后者既会提高土地产量也会提高劳动力收益。同时,也非常明确地说明“家庭农场”乃是个舶来的外语词,被借用来突出此番试点和调查背后的设想。对其中不少成员来说,其背后的图像无疑乃是美国模式。(《上海郊区的家庭农场》,2012)
但是,根据报道本身所举的实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实这些百亩以上被称作“大”的“家庭农场”的单位面积净收益和产量都要低于小农场。最明显的是松江调查所举的主要实例:即承包、转入200亩土地来种水稻的李春华。李春华所种水稻,除了其与小规模家庭农场基本一致的支出之外(肥料、农药、种子、灌溉等),还需要负担土地转让费(约700元/亩)和雇工费(250元/亩),因此,其每亩水稻的净收益才184元,明显是个远低于不需要付租金和雇工费的小规模家庭农场的数字(下面还要讨论)。此外,李春华从稻田的1/3面积上复种(作为越冬作物的)的小麦获得200元的净收入(但小农场也种越冬作物)。在两茬作物之外,他更获得450元~500元的各级财政补贴,借此达到1000元/亩的净收入。(据报道,“2011年,松江区各级政府提供的农业补贴约2607万元,来自中央财政、上海市财政和松江区财政分别占14%、40%和46%,而根据调研组对100个家庭农场的数据分析,户均获得补贴56746元,亩均补贴498元。”[《上海郊区的家庭农场》,2012])也就是说,李春华的主要收益其实不是来自其经营模式的经济优越性,而很大程度是来自政府的补贴。
至于单位面积产量,该报道没有明确地与小规模农场作比较,但我们可以从别的地方的调查看到,其实这些规模化的“大”农场,充其量也只能达到小农场同等的单位面积产量,一般的情况是低于小农场。
贺雪峰在安徽平镇的实地调查说明的首先是与上海松江区同样的情况:企业型农场和“大”“家庭农场”的亩均净收入要远低于小规模的“中农”家庭农场:315元、520元、1270元。其间关键的差别在于大型农场必须支付土地租金(土地转让费,而种自家承包地的小家庭农场则大多不用)和雇工费用。在雇工费用方面,企业型的农场除了一般的(主劳动力)雇工费(90元/亩),还要支付代管费(监督费)(80元/亩);“大”“家庭农场”则只需支付(辅助劳动力)雇工费(50元/亩),而小规模的中农(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则基本完全依赖自家的劳动力,没有雇工支出。(贺雪峰,2013a:表3,4,5)因此,小农场的按亩净收益要高出大型农场甚多。
至于单位(耕地)面积产量,企业型农场总产(水稻+小麦)是1100斤,“大”的家庭农场是1600斤,小的中农家庭农场则是1800斤。显然,大面积的管理比较粗放,小的则比较精细。因此,小农场的单位面积产量较高。(贺雪峰,2013a)这是与上面讨论的农业现代化两大模式相符的经济逻辑,其实也是常识性的认识。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则对媒体宣称,“家庭农场”使用7.3%的耕地,但生产的却是全国12.7%的粮食。他要强调的是,规模化生产要远比小规模生产高效,无论从单位面积产量还是从单位劳动力产量来考虑都如此(《种粮大户和生产合作社:种了1/10的地产出1/5多的粮》,2013)这和我们上面论述的农业经济历史和逻辑完全相悖,显然是一个来自理论先行的建构,与真实的经验数据无关。其实,农业部的重要官员如此宣称,正是我们上面论证的“家庭农场”口号背后的意识形态的佐证。
我们再看学者陈义媛在湘南平晚县实地调查得出的实例。地方政府在平湖镇选定1800亩地为双季稻示范地。陈文中的主要案例易天洋来自该处,他在那里承包了200亩(2012年)的土地。我们之前已经知道,早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上海松江(当时是县)曾经大力推广双季稻(当时的口号是“消灭单季稻!”),但面对的现实是比较严重的“边际效益报酬递减”——早稻和晚稻需要与单季稻几乎同等的肥料和劳动力投入,但按日收益(质和量)远不如单季稻,因此乃是“过密化”的行为。之后,在去集体化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去过密化”调整,放弃了之前大部分的双季稻种植,强调更适度的劳动力投入。(黄宗智,2000:224-225,241,245)但如今由于国家要求尽可能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湘南地方政府重新试图推广双季稻。但陈义媛的材料说明,双季稻是划不来的,而易天洋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出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的补贴(150元/亩),一是靠规模化来抵消递减的按亩收益,借此来最大化自己个人的收益。其代价则是较低的按亩收益,也是较低的按劳动日收益,但这些对易天洋来说并不重要,因为他关心的只是他个人(来自自己资本的)收益比常人要高。2011年,易某经营131亩,每亩收益才545元,和贺雪峰在安徽调查的大型家庭农场基本一样,远少于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但他个人年净收益是6万元,高于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主。陈义媛的第二个案例易龙舟和易天洋基本相似,只是规模更大,达到270亩,因此其个人收益也更多。(陈义媛,2013:14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