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九十年代全国买卖户口风潮
1992年底,国务院成立小组起草户籍改革方案。在起草过程中,国务院各部门也表达了对买卖户口的意见。其中劳动部部长的阮崇武认为地方将户口当商品卖,后果不堪设想:
“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大干快上,迫切需要资金,因而视户口为商品,把农转非变为集资手段,将户口当商品卖。导致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政花几千元钱买了一只无法卸却的包袱做了一笔赔本买卖,后果不堪设想。”(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改革》,P66)
劳动、人事、教委的官员认为:“管理户口作为一种行政职能不应收费,决不能把户口当作商品进行买卖。收费不仅在农村造成大量农业资金转向基础设施,减少农民对土地的资金投入,而且对正常的‘农转非’政策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计委的官员认为“只对农民进城实行户籍收费,城市新生人口不收费,也是不公平的”(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改革》P75 P69):
地方政府借“蓝印户口”等政策变相买卖户口
尽管中央高层反对甚至禁止买卖户口,但是实际上正是从92年开始,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制度的通知》,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北等十多个省先后开始试行“蓝印户口制度”。
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规定:对收钱办理的“农转非”户口符合办理蓝印居民户口条件、迁移手续完备的,可以转为“蓝印户口”,这实际上使户口买卖合法化。地方政府通过“蓝印户口”或“寄住户口”“开发区户口”等方式买卖或变相买卖户口。譬如俞德鹏在其《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一书,记述:
“1993年《解放日报》报道,安徽推出一条农村革新措施便是:‘改革户籍制度,对在县、市及城镇购有住房和有相对稳定职业的工商户,在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建设费后,可批准转为城镇户口,纳入正常的户籍管理。’1994年月,上海市开始对外来人口实行蓝印户口制度。该制度规定,凡在上海投资20美元或100万人民币的,或购买居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外销住宅的,或作为专门人才被上海单位聘用年以上的,均可中请蓝印户口。以后每年到公安机关复验一次,经过一定年限达到规定的条件,可申请转为常住户口。”(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P375)
结语:我们难以评价户口买卖。政府卖户口为圈钱,事实上的确为农民落户城市提供了可能,然后,农民高价购买户口实属无奈之举,他们花大笔血汗钱才能落户城市,犹如移民国外,可悲的是这发生在一国之内。
参考文献:《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01.01;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郭书田、刘纯彬,《失衡的中国》,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