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英:中国农业转型和农业现代化
第二,农业产业种植的区域专业化。传统中国农业形态呈现出小而全的特点。为了抵御单个农产品种植在生产经营中的规模不经济,中国农业选择按照区域规模化、集中化的方法来提高农产品的区域规模报酬。农业生产种植的区域专业化分工为中国农业效率的整体提高提供了条件。
第三,农业组织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在农产品市场化过程中,部分分散经营的小农逐步被纳入到规模化经营的产业链条上,中国农产品价值链在农产品市场化过程中不断延伸。在这个过程中,除了依然占据主体地位的家庭经营形态之外,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大量新的合作组织形态不断出现和成长起来。
第四,农村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1990年代后,农村劳动力外流使不少地区的自然村落开始大量瓦解,中国多地广泛试点的撤村并居、集中居住政策也加速和推动了这个过程。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举家外迁,并将他们的新家建立乡镇和县城,在事实上完成了与传统村落的分离。以上这些变化与沿袭传统的中国村庄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之间产生了严重不适应的状况,亟待调整。
当前中国的三农政策是中国传统农业政策的延伸和发展。传统农业政策制定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判断,即农业的GDP占比较高、农民完全依附于土地、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农业、粮食需求基本靠自给自足方式来解决。出口导向型工业化的发展为农业形态的变化提供了契机,也为中国农业政策完善提出了挑战。
三、国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怎样走?
1、服务规模化提高农业规模报酬
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路径是提升农业规模报酬。但在中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下,即便城市化率的不断提升让更多农村人口进入第二、三产业,中国农业经营者的生产规模也非常有限。因此,农业服务的规模化是提升中国农业规模报酬的最好选择。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实现服务规模化,既能提高服务主体的盈利性,又使农业经营者降低生产成本,形成生产主体与服务主体之间的共赢。
2、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仍需探索
三中全会前我国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但2.6亿农民在出口导向的工业化进程中离开土地,造成了经营权与承包权事实上的分离。现实中,地方政府可能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更侧重于经营者权益保护,这就加大农户承包经营权丧失的风险;农户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宁可选择低效的土地利用甚至抛荒,这就带来整个土地利用效率的降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希望通过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保护土地承包人权利的同时,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但两权分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经营权是从承包权里派生出来的子权利,现有政策只允许经营权担保抵押却不允许承包权担保抵押,子权利大于母权利的状况与法律基本逻辑相违背;第二,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户,本应同时享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但作为土地承包者他却不允许进行经营权的抵押,也就是说,同样的经营权对于不同主体在权利行使上是不平等的;第三,目前经营权的担保抵押是以租约期内经营权的收益权为抵押基础的。也就是说,即便抵押成功,对经营者来讲获得资金的数量非常有限,而这个过程对金融机构来讲风险大成本高。因此目前的制度设计很难真正起到支持新兴经营主体扩大规模经营的作用。
3、营主体的二元化将长期存在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农业经营的形态将呈二元形态。第一元是短期内不能完全脱离土地的小农,他们由前述20%左右的纯农户,以及20%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户构成,他们基本上不会轻易将持有的土地流转出去。第二元是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新型主体。他们的土地来源于两部分人群,一是20%的纯非农群体,二是以非农为主的兼业农户。
4、业新型经营主体作用尚待观察
关于公司主体。调研发现进入大田作物生产领域的企业,往往会因为雇工成本、监管成本及地租成本的大幅上升而失败。而成功进入农业领域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经营的农产品高利润、所经营农产品对开拓市场要求非常高、企业家能力较高、企业跟社区及村庄之间关系稳固等多个必要条件。
关于合作社。调研发现中国农民合作最成功的形态是普通农民沿着某个致富带头人建立的产业链进入其中的某个环节,分享环节收益并实现共赢。也就是说中国农业合作社建立过程,首先完成的是市场化的过程,之后再进一步完成和完善合作的治理结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