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冲击下的农民分化与权益转变
【摘要】城镇化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深刻影响了农民的权利构成、实现方式。城镇化促进农民分化成为失地农民、农民工、职业农民和农村依附人口四种群体,由此不同类别的农民其权利体系也发生了变化。这构成了准确和加强农民权利保护的现实基础。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分化;权利转化
伴随着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农民不断地从农业中脱离出来进入非农产业、进入城镇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一个主线。工业化和城镇化对中国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传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冲击和变化,不仅使农民群体产生了分化,而且对农民的权利体系及其实现产生了影响。
完善的权利体系和有效的权利保护是社会稳健发展的基石。权利体系和保护要随着权利主体身份的转变进行动态的转变,才能实现权利体系的完备和保护的完善。然而,中国农民的权利体系还不够完整,权利保护更存在着更多的问题,更没有适应城镇化的冲击进行相应的调整。中国农民的根本问题是权利问题,在农民问题的认识上,我们应该从土地问题、增收问题上升到权利问题。[1]
现有研究更多的关注了单一角度的农民权利保护问题,对于在城镇化冲击下农民群体的分化及其权利体系和保护的改变,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对于农民隐含在土地权利之下的隐权利也没有给予重视。实际上这些因素是导致农民权利保护不力、城镇化质量不高、四化难以同步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将关注城镇化冲击导致的农民分行及其对农民权利的影响,这些变化是新时期我们要加强农民权利保护的现实基础。
一、农民的显权利和隐权利
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对于人的行为产生激励导向作用。权利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发生的社会现象。当人的主体意识苏醒、崇尚自由和重视个人尊严的风潮兴起时,权利成为个体追求正当利益、保障自我生存和发展的法律依据。权利是法律所承认并予以保护的利益,是法律所允许的主体按照自由意志追求某种利益的行为。霍布斯认为,“‘权利’这个词确切的含义是每个人都有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2]洛克称权利为享有一物的自由,提出平等权利是每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的权利。[3]
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权利构成的三要素。权利内容将权利主体和客体连接在一起,主体可以对客体主张的权能构成了权利的内容。然而,在多数情况下,正式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内容基本上少于可以主张的权利内容。也就是说,法律只确认了一部分的权利内容,往往是只确认了其中最容易确认或者最重要的内容,还有着相当部分权利内容隐藏在权利主体和客体之间。这些部分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但权利主体往往认为这些没有得到法律确认的权利也应当是自身权利的一部分。由此,在权利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权利内容可以划成两个部分:显权利和隐权利。显权利即是法律清晰确认的权利。隐权利则是法律虽没有确认但是隐含在权利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权利内容,这些权利内容可能被权利主体意识到并认为是其权利的一部分,也可能没有意识到。
中国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是较为典型的蕴含着丰富隐权利的权利。农民的土地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分为农地和宅基地两大类。对于农地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民权利只有承包经营权,对于宅基地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民权利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论是农地还是宅基地,法律都规定所有权属于农村村集体,但是同时规定农民获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是无偿获得,也就是说只要农民是一个特定村集体的一员该村集体就负有为其分配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义务。这则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体现和要求。
但是,对于农民而言,土地对于他们的意义和价值却远远不是上述两个权利所能涵盖的。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农民不仅仅是从对土地的使用中获得产出,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产出来满足农民的几乎全部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也就是说土地承载着农民的全部权利诉求。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其中两个最为关键的权利,但显然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