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冲击下的农民分化与权益转变
4、农村产生了资源浪费
伴随着大规模农民进城,带给城镇的是二元结构,留给农村则是土地等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利用,这主要体现在农民工群体身上。农民工身在城镇,但是他们的土地却留在农村。只要在城镇能够得到足够的收益,农地的利用对于他们来说就没有多大的价值和意义。他们主要居住在城镇,宅基地及其房屋只有十分有限的使用。农地撂荒、房屋废弃和闲置成为农村普遍现象。尽管土地流转能够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城镇化冲击之下不仅直接产生了上述变化,更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权利,影响着关于权利构成的认识、权利的实现、权利保护等等各个方面。
1、农民分享土地红利份额低,农民的显权利和隐权利保护都不力。
城镇化冲击对于农民权利最大的影响就是将原先隐含的土地权利激发和暴露了出来。伴随着土地转换为非农用地,失地农民发现仅仅依靠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能够有效保护自己,依靠法律明确规定权利只能在土地红利分享中得到十分有限的补偿。这些补偿只是对于农业收益和居住安置的补偿,而对于隐含在土地之上的社会保障、就业等权利根本没有予以考虑。即使是法律明确的显权利,也因为政府在土地用途转化过程中强势和垄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农民总体上只得到了较小的土地红利份额。
2、既有的权利体系和保护体系已经不适应农民分化产生的权利保护新要求。
显然,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民土地权利内容已经难以胜任为农民提供足够的权利支撑一适应城镇化的冲击,对于土地隐权利的主张和保护已经成为必然。更进一步的,随着农民的分化,既有的权利体系和保护体系也不再很好的适应不同群体农民的要求。失地农民、农民工、职业农民和农村依附人口分别有着不同的权利主张重点,法律仅仅明确规定两种的土地权利很难对这些不同的权利主张以足够的保护。实际上当权利主体发生根本性改变时,由一种类型的权利主体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权利主体时,尽管权利客体可能还是相同的,但权利的内容和权利实现方式一定要发生相应的改变,才能够使改变后的权利主体得到应有的权利拥有、实现和保护水平。
3、进城农民的权利转化水平取决于个人能力和集体安排
城镇化进程中,不论是失地农民还是农民工,进城农民的权利体系实际上发生了或者即将发生着由农村权利体系向城镇权利体系的转变。然而,从农村权利体系到城镇权利体系的转化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却没有明晰的系统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对于成规模、整村庄的农民权利体系经过哪些制度环节、满足什么样的条件顺利地转化为城镇权利体系更没有统一的安排。有的只是各地政府自行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政策,这些政策涉及的内容和渠道各不相同。
因此,进城农民的权利转化水平首先取决于自身的能力。具有较高人力资源水平的农民,能够顺利完成转化,交款实现非农就业且较为稳定,依靠个人能力就能够负担起城镇生活成本且能够有所发展。进城农民的权利转化水平其次取决于集体安排。农民的权利体系转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村集体这个集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于一身的组织的转化和分解过程,因为农民的权利主要体现为集体成员权,向城镇权利体系的转变必然要脱去集体的外壳。所以在转化过程中,村集体作为农村资源的所有权拥有者,能够继续为农民权利体系的转化提提供支持。如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份额和方式对于失地农民在城镇的生活成本的负担有着一定的影响,分配的份额大且具有持续性应该能够有助于为失地农民在城镇生活提供一个基本保障,使其权利体系的转换获得较长的时间缓冲。
4、进城农民的农村资源和权利成为备用性资源和权利。
进城农民融入城镇面临着各种障碍,但同时他们在农村的资源却存在着利用不足甚至闲置的情况。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因为进城农民将农村资源和权利作为了备用性资源和权利。一方面,这些资源和权利是他们城镇生存发展失败时的最后保障,是他们从城镇退回到农村时生存的基本基础。另一方面,随着近些年农村扶助政策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身份也对应享有着越来越多的福利补助,继续拥有农村的权利可以凭此无偿得到政府的补助,继续拥有土地不仅可以获得补助甚至可能有得到更多土地红利的机会(尤其是那些城镇附近的土地)。所以,即使是在城镇中已经完全融入其中,这些“农民”也不愿意放弃在农村的权利和土地,而是选择转租、闲置和荒废。